办理集体户口须知

发布时间:2019-02-24

一、户口迁入

学生户口迁入:

1. 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非北京市家庭户口的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入学后不得再行户口迁入。

2.学生因入学需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者,在规定时间内需将户口迁移证(京外)或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白底证件照统一上交至院系,集中核验北京市教委招生信息,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报批,经海淀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入户。

教职工户口迁入: 因毕业、工作调动、博士后进站或教工家属随迁等需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者,其及家庭成员不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在京没有产权住房,提供下列材料方可迁入我校集体户:

(1)教职工需出具我校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新入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新入站博士后持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落户材料、人事部落户介绍信或人社部专技司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户手续。(本市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转入我校请忽略)

持户口迁移证者(京外),在户口迁移证右下角注明身高、血型、单位名称、教工号。持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者(京内),在户口卡右下角注明身高、血型、单位名称、教工号,并提交加盖原单位公章的户口首页复印件。

(3)一张一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


二、户口迁出或注销:

 1.户口为我校集体户口的人员,在工作调出、辞职、毕业、退学、获得产权住房、参军、死亡等情况时,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或注销,未毕业不能办理户口迁出。

(1)因工作调出、辞职、获得北京市产权住房的教职工办理户口迁出时,须提供详细、准确的户口迁往地址,其家庭成员的集体户口须同时迁出。

(2)毕业参军入伍需注销户口的,持参军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军队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团级(含)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原件、户口卡、身份证原件办理。

(3)毕业生户口迁出,需出具学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出证明。

(5)集体户口人员因死亡办理注销户口时,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死亡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

 2.在办理户口迁出业务时,当事人应先与户口迁往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确认可以落户后,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教职工及家庭成员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不能再迁回学校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