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内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优化校园环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校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及校外人员(包括居民、教师、学生和临时人员),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四合院(四合院居民只允许在四合院内养犬、遛犬)、励耘、丽泽、乐育家属区4个区域允许养犬、遛犬。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禁止养犬、遛犬。
第三条 禁止校外任何人员携犬进入校内。
第四条 禁止任何人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养犬、遛犬。
第五条 养犬人须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第六条 每户最多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狂犬疫苗。
第八条 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约束犬只的束犬链(绳)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和车辆,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理,维护公共卫生。
第九条 严禁室外拴养犬只,养犬人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犬只,不得干扰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休息、生活和学习,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学校保卫部门统一交送犬类收容场所。
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管理规定者,学校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处(家属区物业)、北京师范大学居民委员会负责校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北京师范大学保卫处。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